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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迟付工资及没有给予法定假日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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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饮食业务的天宇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给予法定假日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六万六千元。

  个案中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四名雇员。此外,该雇主亦没有让其中的三名雇员在国庆日、中秋节和重阳节的法定假日放假。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雇佣条例》,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该法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雇主如违反上述法定假日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2010年4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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