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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支付工资规定被判罚款三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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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威清洁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十二万元。

  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八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七万元。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3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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