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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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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公布「有关拟将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若干规定纳入法例的谘询文件」时,与传媒谈话的内容(中文部分):

  今天,我们会就立法规定上蒥公司须适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建议,展开为期三个月的谘询。

  我们的目的,是要鼓励持续披露,以提升我们股票蒥场的透明度、质素和声誉,而又不窒碍蒥场发展。

  我们了解市场关注如何在法例界定「股价敏感资料」。在这方面,我们建议跟随英国等欧盟国家的做法:即采用现有禁止内幕交易制度中「内幕消息」的概念,并规定上市公司须适时披露「内幕消息」。换言之,股价敏感资料会相等於现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被禁止利用作内幕交易的资料。此概念已在我们的法例下运作二十年,为市场所熟悉。

  为照顾有些情况下某些资料需要保密,我们建议设立一些安全港。

  法定的披露责任在於上蒥公司。按我们的建议,上蒥公司须在知悉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此外,所有公司董事和参与管理上蒥公司的高级人员,须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合规。

  法定披露要求由证监会执法,证监会并可直接向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

  我们会在未来三个月听取市民和业界的意见,并计划於2010/11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把披露要求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

记者:如果上市公司违反资料披露守则,有何罚则?会否担心如禁售期一样,引来商界很大的反对?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我们立法的目标是鼓励持续披露的文化,所以我们建议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及董事,须采取所有合适的方法,以合乎规定。关於制裁违规的公司方面,我们会有一套民事制裁,包括向上市法团及/或董事施加最高八百万元的规管性罚款。此外,我们有一套现时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所订定的,包括相关董事五年内不可出任董事等的制裁,另外例如「冷淡对待」等制裁,亦会包括在内。

记者:如(建议获)通过的话,对投资者如何加强保障?如(建议获)通过的话,类似中信泰富的事件是否可以由证监会处理,小股东不须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或更高的法院?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我相信我们现时提出这套法定的披露规定,会大大增加了公司在披露股价敏感资料方面的要求。目前的做法是根据《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是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契约,交易所并无调查权力,这亦并非法例。在我们现时建议的新制度之下,这将会是一个法定要求,我们亦赋予证监会调查权力,适当地将个案提交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处理。这无论在调查权力、法定要求和制裁方面,都大有进步。

记者:为何没有刑事制裁?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正如我刚才表示,我们目前(的建议)是参考了欧盟如何界定股价敏感资料的方法和标准。我们采用了欧盟「内幕消息」的定义,我们亦参考了欧盟和主要市场关於违规及制裁的做法,以整套地考虑制订我们目前的建议。

记者:如果没有刑事制裁,你认为对上市公司的阻吓力是否足够?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我相信我们现时的建议,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会将目前主要是以《上市规则》,即一份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契约,成为法定条文。我们希望亦相信,会鼓励上市公司增强其披露文化。我们亦要求上市公司,包括其高级管理人员,须采取所有办法,设立一个制度,适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我相信这将改善公司的披露文化,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请同时?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0年3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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