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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印尼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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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三月二十三日)与印尼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雅加达签署协定。印尼财政部长慕莉雅妮则代表该国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八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的是要消除香港与印尼之间的双重征税情况,从事两地跨境经济活动的人士可因而节省税款,亦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该项协定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联系及进一步鼓励香港及印尼人士在彼此地方营商或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印尼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常设机构(例如分行)所赚取的利润,须全数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印尼公司在香港所缴的税项,可以从印尼就相关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该协定下,香港居民在印尼来自受雇工作的入息,如果雇主并非属印尼个人或公司,而该人在印尼的总逗留时间,在有关的十二个月内不超过一百八十三日,则无须在印尼缴税,同样情况适用於印尼居民在香港的收入。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从印尼收取股息收入,而该等股息收入并非源於在当地所设的常设机构,现时须缴交20%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的预扣税率将降至10%。若收款人为持有派息公司最少25%的股权的公司,则预扣税率可进一步降至5%。此外,现时香港居民从印尼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会被征收20%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的上限将降至5%。至於利息收入,印尼将把向香港居民征收的利息预扣税率由20%降至10%。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印尼的航线,只需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现时比印尼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印尼缴税。现时香港居民从印尼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印尼将豁免该等航运收入50%的税项。

  该协定的签署亦标志香港在支持国际间税务透明化方面的工作已迈向新纪元。财政司司长在去年二月宣布进行修订法例的工作,令香港可以在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采用国际现行的资料交换准则。政府迅速地完成这项工作,而有关条例已於本月较早时间生效。香港及印尼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香港及汶莱和香港及荷兰的协定,均属首批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政府期望可以此最新准则签订更多协定。

  香港及印尼的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扩大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网络,并先后在二○○三年与比利时、二○○五年与泰国、二○○六年与中国内地、二○○七年与卢森堡、二○○八年与越南,以及在最近与汶莱及荷兰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於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八份限於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於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於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印尼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载於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Indonesia_HongKong.pdf)。



2010年3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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