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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荷兰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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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及荷兰财政部部长J C de Jager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签订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荷兰之间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协定适用於就收入而征收的税项,并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De Jager和陈家强均指出该协定可促进荷兰与香港之间的相互投资,以及加强两地的经济合作。

  De Jager说:「很高兴我们今日签订了这份协定。它标志香港与荷兰双边关系的一个里程碑,亦成为两地之间进一步增加相互投资的踏脚石。」

  陈家强说:「这协定可促进两地之间的相互投资,以及科技、人才及专业知识方面的交流,使双方的经济均有所裨益。香港及荷兰的协定是香港首个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国际最新资料交换准则签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财政司司长於去年二月宣布修订法例后,我们迅速地完成了有关工作,令香港可以采用经合组织现行的资料交换条文。我们希望这方面的发展可以加快我们在扩大协定网络方面的进程。」

  在该协定下,被动收入包括股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将会降低。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荷兰现时征收15%的股息收入预扣税。在该协定下,如收款人属符合资格及持有派息公司最少10%资本股权的公司、或为银行及保险公司、公积金、派息公司的总公司及其他合资格的实体,荷兰将会豁免征收预扣税。其他情况下,股息预扣税税率将降至10%。由於双方都没有就利息收入征收预扣税,因此在协定下,利息收入不会在来源地被征税。另一方面,香港同意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降至3%。

  此外,协定中包括双方交换税务资料的条文,而该条文是根据经合组织的准则而订立。协定订明香港及荷兰的税务当局可就协定在应用和诠释上,谘询对方意见以解决分歧。协定也为纳税人提供要求进行仲裁的渠道。

  协定在De Jager到访中国期间於香港签订。

  协定将待荷兰及香港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

  有关香港与荷兰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载於荷兰当局及香港税务局的网页(www.minfin.nl/Onderwerpen/Internationaal/Belastingverdragen
及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Netherlands_HongKong.pdf)。



2010年3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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