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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工伤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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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的统计数字,二○○五至二○○九年共有176宗因工受伤的雇员向管理局申请由雇员补偿援助基金支付其应得补偿的个案,涉及金额超过9,500万元。该等雇员的雇主因未有购买有效雇员补偿保险(劳工保险)而未能向其支付补偿。有意见认为,由于现时赔偿金是从雇主购买劳工保险时缴付的「雇员补偿保险征款」中支付的,因此造成有购买劳工保险的雇主津贴没有购买保险的雇主,对负责任的雇主并不公平,而被揭发没有购买劳工保险的雇主的数目,应远低于现时没有购买保险的雇主的实际数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因没有按法例为其雇员购买劳工保险而被检控的雇主人数,以及被定罪雇主的最高及最低判罚为何;

(二)当局在调查涉及没有购备劳工保险的个案时,是否了解涉案雇主没有购买劳工保险的原因,以及过去三年,有没有评估现有法例对该等人士的罚则是否具足够的阻吓作用;及

(三)会否考虑修订法例,或采取措施,确保雇主遵守法例,为雇员购买有效的劳工保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所有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否则不得雇用雇员从事任何工作,不论有关雇员的合约期或工作时数长短、全职或兼职、长工还是临时工。政府非常关注雇主有否依法投购雇员工伤补偿保险。就此,劳工处已采取积极措施,从执法及宣传两方面双管齐下,确保雇主遵守法例的规定。

  问题的回覆如下:

(一)在过去五年(二○○五年至二○○九年),每年因违犯《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规定而被检控的雇主数字,以及法庭对被定罪雇主判处的最高及最低刑罚的情况详列于附件。

(二)根据劳工处调查违例个案的资料显示,雇主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的情况包括未有替临时帮工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未有在旧有保险单的有效期届满时,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续保保险单;以及声称不知道法例的规定。

  现行法例订明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我们认为现行的罚则已具足够的阻吓力。

(三)劳工处已采取执法及宣传双管齐下的措施,以确保雇主遵守法例的规定。在执法方面,劳工处的劳工督察会主动巡查工作场所,查核雇主有否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此外,劳工处亦设有举报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供雇员举报雇主没有投购雇员工伤补偿保险的个案。劳工处会在收到举报后,迅速对怀疑个案作出调查。在二○○九年,劳工督察为执行有关的法例进行了84,639次工作场所巡查,较二○○八年的相关巡查数字上升24%。如有足够的证据,劳工处会向违例的雇主提出检控。雇主没有依法投购雇员工伤补偿保险除了要面对被刑事检控外,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支付附加费。附加费的金额是该名雇主其后依法补购保险时须向管理局缴交的征款的三倍。如雇主在两年内因再次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而被定罪,他须缴交的附加费会倍增(即征款的六倍)。

  在宣传方面,劳工处经常透过不同的渠道,提醒雇主履行投购雇员工伤补偿保险的法定责任。我们最近亦制作了一辑电视宣传短片,提醒雇主「依法购劳保、劳资同受保」。该宣传短片及电台声带现正在电视及电台播放。其他的宣传工作还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刊登宣传广告;在主要报章及劳工处的网页,重点讲解法例的规定;以及举办研讨会等。

  当局会继续透过严厉执法及广泛宣传,以确保雇主为雇员投购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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