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七题: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
***************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霍震霆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财政司司长在2010—11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建议向「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注资30亿元,作为种子基金,利用每年投资的回报,资助体育文化艺术的长远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种子基金由哪些人士负责管理;

(二) 如何决定种子基金的投资项目;及

(三) 立法会和相关界别会否参与监管种子基金的运作;若会,将以何种形式进行监管,以及其权责范围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是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根据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条例(第1128章)成立)辖下的子基金。民政事务局局长获行政长官授权负责管理基金的运用。库务署署长为基金的法定受托人,负责执行基金的投资及帐目事宜。政府按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条例的规定,成立由非官方人士组成的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投资谘询委员会,为基金及辖下各子基金制定投资策略及为有关投资事宜提供意见。

(二)基金的投资方针一向以审慎稳健为原则。目前,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的投资项目有定期存款及债券。政府建议的30亿元注资将用作为种子基金,透过每年投资的回报为基金提供具持续性的额外资源,资助体育及文化艺术的长远发展。库务署署长将根据民政事务局预计基金在注资后的每年拨款需要,拟定目标回报率,并向投资谘询委员会谘询有关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项目。

(三)正如上文(一)所述,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投资谘询委员会内已有非官方人士参与。此外,按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条例(第1128章)第9条的规定,库务署署长须每年将基金的帐目报表连同核数师的报告呈交立法会省览。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