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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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十一日)代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0,000元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五名与讼人,包括莎璐美容有限公司、惠信有限公司、A-Ha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星霆(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及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106.2元、11,395.24元、8,295元、3,200元及1,41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65元、89元、80元、135元及120元。
完
2010年3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