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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就一罪两审进行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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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的一罪两审小组委员会今日(三月十一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在例外的情况下,应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该项规则旨在令已获判无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项罪行再次受审。

  一罪两审小组委员会建议如果在审结严重罪行的案件后,发现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证据,又或法庭先前作出无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证供、妨碍司法公正或干犯类似的罪行所致,则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应予放宽。

  根据现有的规则,已获判无罪或被定罪的人士,不得就同一项罪行再次被检控。这项规则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审讯之苦的人,在最终裁决之后不应再受困扰;被判无罪的人应可重过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则应面对适当惩罚。

  法改会一罪两审小组委员会主席石永泰资深大律师说:「对已受审的人士来说,现有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可令他们掌握明确的前境。不过,若然在有人获判无罪之后,出现新而有力的证据显示此人有罪,而此人仍可逃过法律制裁不用受罚,则从社会大众的乳度来看这并不恰当。」

  「这情况是可能出现的,例如DNA(脱氧核糖核酸)证据的发现,又或当某人在获判无罪后,由於肯定控方无法再检控他,便於此时认罪。在多个其他的司法管辖区内,严格遵守禁止一罪两审规则所带来的后果,已引起公众关注,令该等司法管辖区已就有关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或是已经进行修改。」

  石永泰解释,小组委员会并非建议完全废除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而只是建议在例外情况之下可放宽这项规则。

  他表示小组委员会相信放宽一罪两审的规则,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处理因严格遵从该项规则所引起的不公正情况和公众的关注。
 
  小组委员会建议,赋权法庭可在下列情况,命令推翻无罪裁定,并指示进行重审:

 * 当某人就严重罪行获判无罪后,出现「新得而又有力」的证据可就该项罪行再指证他;或

 * 判他无罪的裁定「有污点」(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证供或干扰证人,而该罪行是导致判他无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议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时,石永泰表示小组委员会审慎考虑过任何改革均须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

  他强调所作出的建议已纳入多项保障措施,确保推翻无罪裁定的权力不会遭滥用,而放宽的幅度亦会紧密配合追究有罪者并将其定罪的合法目的。

  这些保障措施包括:

 * 建议的改革只适用於严重罪行;

 * 执法机关须先要取得刑事检控专员的准许才可就被控人获判无罪的案件再次进行调查;

 * 只有上诉法庭才具有司法管辖权可推翻无罪裁定并下令重审;

 * 执法机关若曾尽合理努力即本会发现的新证据,并不符合「新得而又有力证据」此一例外情况的要求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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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推翻无罪裁定并下令重审之前,上诉法庭必须信纳这样做是为了「司法公正」;

 * 禁制资料的发布,包括防止被控人身分曝光,以免不利的资料公开影响重审的公正;及

 * 控方只有一次机会就一宗被控人获判无罪的案件申请重审。

  石永泰补充说:「建议并不涉及以上诉的方式推翻定罪。香港现时的法律已订有程序和机制,让被定罪者可就定罪提出上诉(也赋权法庭在某些情况下,於定罪被推翻后下令重审)。」

  「建议只涉及法庭现时囿於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而无权推翻无罪裁定的情况。」

  石永泰强调谘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推动讨论,并不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

  他吁请公众就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任何议题,尤其是就第四章建议摘录中特别邀请公众回应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於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法改会。

  谘询文件可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黷20楼法改会秘书处索取,亦可於法改会的网站阅览,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



2010年3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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