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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设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核查机制」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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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设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核查机制」的动议辩论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黄宜弘议员提出这项动议辩论,表达对保护儿童的关注,并且促请政府尽快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设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机制。

  黄议员的关心和担忧,再一次向我们反映了社会的关注和期望。我们同意儿童应受到充分的保护,我们尤其关注涉及儿童为受害人的性罪行案件,警方过去一直致力打击有关罪行。正如黄议员的发言提及,过去几年有不少案件涉及性罪犯在出狱后,再申请任职与儿童有关的工作,并透过工作上的接触,对儿童进行侵犯,这些个案实在令人痛心。

  针对问题的严重性,我们清楚听到社会上来自不同界别,包括司法机构、学校、保护儿童关注组织,以及家长会等,均表达强烈诉求,要求政府尽早订立务实措施,让雇主在考虑聘用与儿童有关的职位求职者时,可循客观机制,查核申请人过往的性罪行定罪纪录,避免有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犯罪纪录,再通过工作上的接触,再次对儿童进行侵犯。

  对于社会在这方面所表达的强烈诉求 ,法律改革委员会专责检讨性罪行的小组委员会,早在二○○六年开始研究,其后并进行公众谘询(刘慧卿议员,我们是有进行公众谘询的)探讨应否设立性罪犯登记制度。该小组委员会由多名独立和资深的法律界人士以及学者组成,而应法改会的邀请,政府多个部门,包括律政司、保安局、警方及社会福利署,亦有派代表参与小组委员会的讨论。

  据我们理解,法改会下的小组委员会在商议过程中,充分关注到问题的逼切性,及社会希望尽快实施登记制度的强烈诉求。由于要实施一套全面的法律登记及查核机制,将需要更长时间的讨论和筹备,因此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引入一套行政措施,尽早设立有关机制,让雇主或家长可以查核那些担任与儿童有关工作的申请人曾否因性罪行而被定罪。虽然这是一套行政机制,但我们亦必须确保机制符合主要的条件和原则,包括:(一)机制安排属明显合法,而且没有侵犯任何人权;(二)可透过行政指引形式,从速施行;及(三)机制目的和安排,不应与任何关乎性罪犯更生的长远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

  小组委员会在经过详细讨论有关行政机制的好处及可行方案,并且参考了海外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及澳洲等地的做法之后,于二○○八年七月发表谘询文件,对应否设立性罪行纪录查核机制及机制的施行方式展开公众谘询。在谘询期内共收回约二百份来自学校、团体及个人的书面回应。

  在是次公众谘询收回的意见中,有百分之七十二支持设立有关机制,这些意见来自学校、教育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儿童关注团体、家长、医疗组织等;而单就学校及团体的书面回应显示,有百分之八十二支持法改会的建议。这些支持的团体,亦就建议机制的各实施环节,向法改会提出意见。至于反对该项建议的意见,主要关注有关机制可能不利罪犯的自新,或会否违反人权或歧视曾干犯性罪行人士。

  在研究了这些回应以及其中的具体提议后,法改会于今年二月发表报告书,正式建议政府设立一个行政机制作为临时措施,令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得以查核雇员在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纪录。

  法改会在报告书中指出,就某些涉及诚信的职位而言,求职者背景履历的资料,对这类职位的雇主十分重要。若工作的职务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共处,关于求职者曾因任何性罪行而被定罪的资料,与评定求职者是否合适人选是相关的。引入一套制度,让雇主或家长可以确知,担任与儿童有关工作或职位的人曾否被裁定干犯性罪行,这安排是合理、负责任和需要的做法。法改会认为实施有关机制有充分理据,能够减低儿童所面对的风险,而措施若对曾干犯性罪行人士私隐权有任何削减,亦属为保护儿童所必须和有需要的。

  就社会各界提出的每一项关注,小组委员会认真地作出研究,并在报告书中详细回应每一项关注,亦在机制中引入多项措施,回应人权及罪犯自新问题的关注。举例说,为了顾及曾干犯性罪行人士自新的需要,报告书所建议的,并非是一个自动禁止前性罪犯在与儿童有关的行业中工作的机制,而是让雇主及家长能够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聘请曾因性罪行被定罪的人任职与儿童有关工作。此外,建议的机制亦只适用于与儿童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其他所有工种不会受到影响,这些工种包括膳食、接待、零售、地产、运输、物流等行业。因此,报告书认为,曾干犯性罪行人士即使不能够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仍有其他机会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另外,报告书亦建议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不应披露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二条被视为「已失时效」的性罪行定罪纪录。

  此外,为了顾及曾干犯性罪行人士的私隐权,报告书并不建议采纳一些海外地区的做法,即在社区内广泛公布性罪犯名单及其个人资料。另外,在建议的查核机制下,查核申请必须由求职者提出,而雇主只会知悉求职者「有」或「没有」曾犯性罪行。当局并不会把定罪纪录的书面资料直接交给雇主,而是会将有关资料交给求职者本人。如果他同意的话,他可自行将这份书面资料送交他的雇主参考。

  报告书亦指出所建议的机制已尽力避免制造社会分化。在此机制下,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的结果如属「清白」,是不会以书面纪录方式发放,而只会以口头方式通知有关雇主或申请人。这做法可避免社会上出现一群不能出示无性犯罪纪录书面证明的人士,影响他们更生的机会。

  我们欢迎法改会的建议。我们明白性侵犯对儿童身心的影响既深且远,令人担忧,我们必须尽一切努力减低这个风险,我们同意有必要推行措施,防范曾干犯性罪行人士再次对儿童进行侵犯。在考虑设立上述机制时,我们会致力在保护儿童和顾及性罪犯自新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当局正在详细研究报告书内的各项建议,而黄宜弘议员今日所提的议案,亦让政府有多一个机会聆听议员对设立性罪行纪录查核机制的意见。我会在听取各位议员所发表的意见后再作回应。

  多谢主席。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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