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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公众泳滩及水上活动中心的快艇及独木舟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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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妤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在其辖下泳滩及水上活动中心提供的快艇及/或独木舟救生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设有上述救生服务的泳滩/水上活动中心的名称(以表列出);

(二)过去五年,有否取消上述救生服务;如果有,按年表列涉及的泳滩/水上活动中心的名称,以及自救生服务取消后,在该等泳滩发生的遇溺及死亡个案数目;

(三)会否在第(二)项的泳滩/水上活动中心恢复提供上述救生服务;如果会,将于何时恢复该等服务;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及

(四)在水上活动中心提供快艇救生服务的救生员,须否具备海事处订明的使用指明政府船只的资格;若然,现时公务员编制救生员及季节性救生员当中,分别有多少人具备该资格;如没有救生员符合该资格,当局现时有什么安排以提供快艇救生服务;以及会否重新招聘具备该资格的救生员,以保持服务质素?
 
答覆:

主席:

(一)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管理全港共41个宪报公布的公众泳滩。除了九个因水质欠佳而暂停开放的泳滩外,其余32个公众泳滩均在开放期间提供救生服务。现时,这32个公众泳滩均设有救生独木舟,当中有五个公众泳滩更设有救生快艇。部分设有救生快艇的泳滩会为邻近的泳滩提供服务。

  另外,康文署辖下的五个水上活动中心均设有救生快艇。设有救生快艇及/或救生独木舟的公众泳滩及水上活动中心表列于附件。

(二)及(三)康文署在过去五年,均没有取消辖下公众泳滩及水上活动中心的快艇及/或独木舟救生服务。

(四)在公众泳滩及水上活动中心负责驾驶救生快艇的救生员,均须持有由海事处订明的驾驶快艇资格,即游乐船只二级船长本地合格证书及游乐船只二级轮机员本地合格证书;或在海事处于二○○七年新修订的《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下所要求的船长三级证明书本地合格证明书及轮机操作员三级证明书本地合格证明书。而在现行公务员编制的救生员中,约有140名员工具备以上的驾驶快艇资格。至于季节性救生员方面,由于是因应每年泳季的服务需要公开招聘,而具备驾驶快艇资格非其入职条件,故此康文署没有有关资料。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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