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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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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执法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 2005年至今,当局每年入禀法院提出追讨拖欠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的申索个案数目,当中获判申索得直的个案数目为何;

(二) 2005年至今,当局每年根据上述条例向公司(包括有关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以及个人提出的刑事检控个案数目;当中被定罪的公司及人士数目,以及该等公司及人士被判最高、最低及平均的罚款及/或监禁年期为何;当局有何新计划去改善雇主拖欠供款的情况;及

(三) 在第(二)项的刑事检控的个案中,根据上述条例被检控超过一次的公司及个人的数目为何;当局会否考虑加重上述条例所订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简称「积金局」)会就雇主的拖欠供款代雇员向法庭提出民事申索。自二○○五年起,获法庭处理及成功申索的个案数字载列於附件一。

(二) 自二○○五年起,积金局每年向雇主(包括个人及公司)和公司董事/管控人员就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支付强积金供款提出刑事检控的个案数目和被定罪人士/公司的数目、以及涉及的罚款表列於附件二(表列数字是按传票发出日期划分个案所属年份)。

  当中法庭就一宗涉及拖欠供款的检控个案在二○一○年初作出裁决时,将一名违规雇主定罪并重罚258,000元。暂时未有被定罪人士被判监禁。

  根据《强积金条例》,积金局会向那些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支付强积金供款的雇主采取执法行动。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有关罚则已由原来的首次定罪最高罚款10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及其后每次定罪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提升至最高罚款350,000元及监禁三年。至於那些已扣除雇员工资但没有支付强积金供款的雇主,最高罚则更提升至罚款450,000元及监禁四年。

  积金局为打击雇主拖欠供款的情况,已采取了以下的措施:

(i) 开发电子化的受托人申报资讯系统,加快强积金受托人向积金局提交有关雇主的拖欠供款纪录;

(ii) 增拨资源和人手,加快处理拖欠供款的个案及加强执法行动;

(iii) 成立专责小组,与劳工处及工会保持紧密联系,以加强情报搜集及监察违规雇主的供款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以及

(iv) 继续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鼓励雇员尽早向积金局举报雇主拖欠供款。

  此外,除上文所指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增加对违规雇主的罚则外,立法会亦於二○○八年通过对《强积金条例》的修订,赋权法院发出命令,指令违规雇主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或支付拖欠供款,并取消供款后30日结算期,以简化追讨拖欠供款的程序。

(三) 自二○○○年十二月《强积金条例》实施以来,共有57名雇主(包括51间有限公司、三间独资经营公司及三名董事)被刑事检控一次以上。在作出检控时,律政司会把屡次违规雇主的过往罚则纪录呈交法庭,让法庭在颁布判令时,把这些纪录列入考虑范围内。此外,当裁判官审理个案时,会先要求雇主缴回拖欠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如有关雇主没有遵从裁判官的要求缴交欠款,裁判官会在施加罚款金额时考虑有关因素。

  如上文回覆(二)所述,由於提升对违规雇主的罚则的法例修订是在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所以2005/06至2008/09年度的刑罚数字未能反映这些法例修订的效果。此外,积金局亦已成立专责小组,密切监察曾屡次违规的雇主,如发现再有违规情况,积金局会即时采取执法行动。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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