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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监察旅行代理商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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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持牌旅行代理商向本人反映,指他们在申请牌照续牌时,除须向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提交经审核的财务报告外,亦须提交其年度的管理帐目报表,当中更有不少旅行代理商被要求提交三至四季的季度管理帐目报表;然而,其他行业即使以有限公司形式经营,一般每年亦只须向税务局提交报告一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持牌旅行社结业及新登记成立的数目分别为何;有否评估该等旅行社结业的原因;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如果没有,可否尽快进行评估;

(二)因应近年旅行社结业的数目、一般中小型旅行社的经济情况和他们面对的困难,以及公平对待所有行业的原则,过去三年当局有否评估持牌旅行代理商在申请续牌时须按年或季度提交管理帐目报表的措施是否有实际需要和合理;当局有何法律依据,规定持牌旅行代理商在续牌时须提交上述文件,而该等文件较其他商业机构在申请换领商业登记证时所要求提交的为多;及

(三)过去三年,当局有否考虑放宽上述的续牌要求,容许营业额较低的中小型持牌旅行社在申请续牌时只提交经审核的财务报告,而无须提交其管理帐目报表,以减轻该等旅行社的经营负担?

答覆:

主席:

(一)《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规定,本港所有旅行代理商均须向旅行代理商注册处申请牌照或续牌。过去三年,旅行代理商开业及结业的数目如下:

        开业数目(间)            结业数目(间)
2007     102            95
2008     105            61
2009      92            83

  旅行代理商在牌照生效期间结束营业或期满后选择不申请续期,都无须向注册处交代原因。但据注册处了解,旅行代理商结业原因一般为个人理由、商业决定、合作伙伴对业务方针有不同看法,和外围经济环境欠佳等。

(二)及(三)每年到港旅客数目庞大,另一方面,本港市民参加外游旅行团或购买外游套票时,一般都预缴费用,因此监察旅行代理商的财务状况,是本港旅游业规管制度的重要一环。

  在考虑续牌申请时,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须审查旅行代理商的最新财务状况。根据条例第11(1)条,注册主任可订出发牌条件,以保障旅客消费权益。该等条件包括代理商每年须向注册处提交经核数师审核的帐目结算表,以及在牌照期满前呈交业务的最新帐目结算表。发牌条件亦清楚列明,注册主任可要求个别代理商在限期内提交特定时段的帐目结算表。这些结算表无须经核数师审核,可由代理商的会计人员编撰,由负责人员核实签署便可。

  我们实施上述措施前,已经谘询了有业界代表为成员的旅行代理商谘询委员会。我们认为,这些措施已经在保障旅客权益和避免增加代理商不必要的负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而且行之有效。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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