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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三军体育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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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据悉,三军会乃前驻港英军及家眷的游乐会所,位处枪会山军营内,一九九七年前由驻港英军所拥有及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后,其拥有权转交解放军驻港部队。现时,三军会是一间以收取入会费及月费而盈利的私人会所,并由一间私人公司管理,其会籍开放予公众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上述会所的所在地现时是否属於由解放军驻港部队管理的军事用地及具防务目的;当局有否向三军会或解放军驻港部队征收任何费用、租金或差饷等;

(二) 是否知悉解放军驻港部队有否参与三军会的管理和摊分其盈利;有否评估现时解放军驻港部队有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内驻军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三) 是否知悉现时有否由解放军驻港部队管理的军事用地,被用作与防务无关或无直接关系的用途;如有,当局有否计划收回该等用地并将其列为「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

答覆:

主席:

(一) 三军体育会所位於九龙枪会山军事用地范围内。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该会所由驻港英军指导和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会员提供康乐设施和服务,公众人士也可加入会所成为会员。三军体育会所的营运目的不是赚取利润,而会所一向自行管理,财政独立,自负盈亏。

  中英两国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就香港军事用地未来用途的安排互换照会,其中订明:「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三军体育会所将按目前的同等条件继续享用其所有设施。市民可继续成为该会所会员。中国驻军指挥官或其代表将负责指导和管理该会所。」因此,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三军体育会所沿用原有管理模式,继续由会所自行营运,在原址提供康乐设施和服务。

  三军体育会所须根据香港法例第376章附属法例B《会社(房产安全)(费用)规例》,每年向政府缴交会址合格证明书费用。此外,三军体育会所也须根据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饷条例》缴交差饷。

(二) 据我们了解,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或简称香港驻军,未有直接参与三军体育会所的日常管理,更不会摊分该会所的任何收入,故此不存在香港驻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情况。在这方面,香港驻军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或简称《驻军法》的有关规定。

(三) 《基本法》第14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驻军法》第5条规定,香港驻军履行的防务职责之一是管理军事设施。军事用地的使用属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驻军全权负责。

  《驻军法》第13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与此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香港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在现阶段,特区政府看不到有需要启动《驻军法》第13条,以换取任何一项香港驻军管理的军事设施或军事用地。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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