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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从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中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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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2A条规定,某些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有关的款项可从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中支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在过去三年,每年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根据上述规定分别向雇主或雇员支付款项的总额为何;

(二) 是否知悉,自强积金计划实施起至二○○九年年底,核准受托人根据上述规定支付款项的累计总额为何;及

(三) 鉴于现时雇主可根据上述规定向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提出申请,从其雇员的强积金帐户的累算权益中可归因于该雇主的供款的部分提取款项,用作向该雇员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政府会否重新检讨有关安排?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从核准受托人所获得的资料,在二○○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核准受托人依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2A条,从强积金累算权益中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款项的总额为120.73亿港元。积金局并无受托人分别向雇主和雇员支付有关款项的分项数字。

(三) 在强积金制度实施之前,《雇佣条例》已容许雇主以他们在退休计划中作出的供款,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将这项沿用已久的抵销程序延伸至包括强积金计划,是经过广泛谘询及平衡各方考虑后达致的成果。对冲安排涉及整体劳资关系,政府在现阶段没有计划作出检讨。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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