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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黑池交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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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新加坡交易所与一所国际性的证券电子交易中心合作成立「黑池」交易平台,以供机构投资者对在亚太地区包括澳洲,香港及日本上市的股票以离岸交易形式进行大宗交易。关於「黑池」交易在港的发展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在过去十二个月,本港每月平均以「黑池」交易平台进行的香港股票(港股)成交量,以及该数量占港股总成交量的百分比为何;

(二)现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监管以「黑池」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知悉,「黑池」交易平台的营办商需否向证监会申请相关牌照;若然,必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及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为何;

(三)鉴於「黑池」是一种为买卖双方匿名配对大宗股票交易的平台,并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参与买卖,有否评估「黑池」交易对一般投资者所造成的不公平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於有报道指美国於去年十月已通过条例草案,以加强对「黑池」交易的监管,以及增加金融产品交易时的透明度,当局会否彷效美国的做法,检讨相关的监察机制,以规管「黑池」交易活动;

(五)鉴於有报道指出,有「黑池」交易营办商表示在其交易平台进行的港股成交量将可达港股总成交量的5至10%,直接影响在港透过香港交易所(港交所)所进行的股票成交量,是否知悉,香港交易所及当局有何应对措施;及

(六)有否评估发展另类交易(例如「黑池」交易)平台对香港长远维持其在世界金融中心地位的利与弊;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黑池」是一种主要的另类交易平台,此等平台指容许在传统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交易的设施。顾名思义,黑池的运作并不透明,原因是缺乏交易前透明度(即不会展示买卖盘价及报价人士的身分)和交易后透明度(即不会向公众披露已执行交易的详情),这是为切合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寻求执行大宗交易人士的需要而设,从而尽量减低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现就各分题,回应如下:

(一)现时在香港营运并提供港股交易服务的黑池共有十家,主要是经纪行/银行的内部交易系统(internal crossing engine),当中的客户买卖盘会先经该行内部的黑池配对(即内部化),才会传送至交易市场。据估计,在这些黑池内执行的交易占市场成交总额不足3%。

(二)在香港营运内部黑池的经纪行/银行均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向证监会取得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

  申请人所须符合的规定载於《证券及期货条例》,并详细阐述於证监会的《适当人选的指引》。总括而言,申请人必须:

(i)是法团;

(ii)使证监会信纳它是获发牌的适当人选,并拥有适当的组织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具备合适资格的人员以确保它能履行在监管制度下的责任,以及拥有适当的基础设施和内部监控系统以便有效地管理风险、避免利益冲突及制备妥善的审计记录;

(iii)拥有最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每项受规管活动的进行;

(iv)确保其大股东的状况不会使其作为获发牌及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的资格受到质疑;及

(v)符合订明的财务及偿债能力规定。

(三)由经纪行/银行自营的黑池目前只占市场成交额一个很小的百分比。在公平参与的问题上,现阶段并没有为散户投资者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四)我们知悉美国或欧洲尚未引入新的监管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提升黑池的透明度提出了建议,并刚刚完成有关公众谘询。欧洲委员会已在其对《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实施情况的整体检讨中,就监管黑池的工作展开检讨。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也开展了新的工作项目,审视黑池的增长可能引发的监管事项,而证监会是该工作队伍的成员。我们正联同证监会注视全球发展,并会在适当时检讨我们的规例。

(五)现时,所有由证监会发牌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进行的港股交易均有向香港交易所呈报。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会继续监察黑池在本地及区内的发展。

(六)一般而言,黑池并非新的现象。须执行大宗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例如机构投资者)一直设法避免在时机尚未成熟时向整体市场透露其全盘交易意向,以降低交易成本。黑池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以及在所提供的交易服务方面作出重大革新。但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黑池的兴起也令人关注其欠缺透明度,并因而构成双层市场,使公众无从得知关於股票价格及流通量的资讯。我们正联同证监会监察黑池在香港及其他主要市场的发展,并会采取一切所需措施,以确保市场有秩序和公平地运作。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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