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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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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三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299,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三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毅正建筑有限公司前称毅正工程有限公司及新翠烧鹅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四十四名、七名及三十一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163,808.93元、68,743.42元及66,607.83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熙域环球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713.6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65元。



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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