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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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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造业判头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三万元。法院亦命令该雇主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

  《雇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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