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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经营国内快递业务的港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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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定光议员的提问的书面回覆:

问题:

  近日有速递服务行业的人士向本人反映,指内地的新《邮政法》於二○○九年十月一日起,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由於在内地从事相关业务的香港速递公司被视为外商,它们在内地的业务受到打击,不少公司面临结业威胁。该等人士表示,因不少内地港商经常使用该等公司的速递服务,以便利他们在两地「前店后厂」的运作,有关速递业务的结束将带来很大的经济影响。该等人士亦表示,他们期望香港特区政府能在《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下尽快与内地商讨,把速递服务业纳入《安排》的范围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会否跟进上述情况; 及

(二) 鉴於现时根据《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每年均召开联合指导委员会会议,以讨论《安排》下各项开放措施的落实工作,当局会否考虑主动建议把速递服务纳入《安排》的涵盖范围内,藉此容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优惠待遇在内地经营相关业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人大常委会於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新《邮政法》),并宣布於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新《邮政法》规定外资(包括港资)企业不得投资经营国内信件快递业务(即从收件到投递全程均在内地境内进行的信件快递服务),但港资企业仍然可依法经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信件快递业务,以及内地境内和跨境的包裹快递服务。

  国家邮政局随后於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发出公告,表示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法定条件的企业,须在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达到经营有关业务的条件,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换言之,现时未符合新《邮政法》规定的快递业务企业,在本年九月三十日前的宽限期内仍可暂时继续经营。

  特区政府一直有密切注视《邮政法》的推出和对本地企业的影响。自去年年中开始,特区政府已与业界联系,并积极向内地有关当局了解新《邮政法》的施行情况,以及多次向内地反映新《邮政法》对港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特区政府会继续与香港速递业界保持联系,除了直接向内地当局反映业界的忧虑和诉求外,亦已建议将有关业务加入CEPA框架内,让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国内非邮政专营信件的快递业务。特区政府会继续与内地当局进行磋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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