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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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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於本年二月三日本会会议上提出有关内地与香港当局於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的书面质询。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税务局只曾於二○○九年十月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业界有关放宽一百八十三天规定的建议,当局会否於本年内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业界的建议;若会,具体的安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鉴於有不少业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而两地关系密切,内地与香港在政治、经济及地理等方面的关系与其他不同税务管辖区的关系有别,因此无须一致地采用一百八十三天的准则,香港特区政府会否向内地当局反映业界的意见;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 当局为何容许税务局没有纪录纳税人中属内地居民在港欠税或申请暂缓缴税的个案数字;会否因税务局没有纪录该等个案数字而令本港的薪俸税收入减少;若否,原因为何;

(四) 政府有否评估,每年因一百八十三天的准则而少收的薪俸税款额,以及会否对现时强制性公积金的运作构成影响;

(五) 鉴於政府在回覆中表示,若港人认为内地的征税方法不符合《安排》的规定,可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如有需要,税务局可启动与内地税务当局的协商程序,协商程序的详情为何;政府有否进行任何宣传让市民知悉该程序的详情;自《安排》实施以来,有否香港居民向税务局提出启动协商程序的要求,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 现时当局如何分辨内地居民逗留在港是否属工作性质,以界定他们是否在港工作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因而须缴纳薪俸税;

(七) 过去三年,有否收集数据反映在《安排》下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如何有利两地融合及经济发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 有否评估将《安排》中的有关规定放宽至一百八十三天是否已足够便利两地融合及经济发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九) 有否评估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会如何影响广深港高速铁路落成启用后的收入及乘客量;

(十) 鉴於政府在回覆中表示,收到两份分别建议把有关规定放宽至二百六十天及二百七十天的意见,提出该两份意见的人士或机构的名称为何;政府为何没有就个别商会提出的类似意见作统计,以及何时开始进行统计工作;及

(十一) 政府认为完全取消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并不合理的详细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香港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均会就《安排》举行工作会议。税务局会反映业界就放宽「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及其他有关实施《安排》的具体建议。

(三) 税务局处理欠税或申请暂缓缴税的个案时,对所有纳税人均一视同仁,无分国籍,因此没有需要就不同国籍的纳税人作出分类纪录。

(四) 在未有《安排》前,香港居民在内地只要工作超过九十天,就可能被内地征税。现时《安排》下的「一百八十三天」规定,已大大放宽了有关时限,因此香港并没有因为这规定而减少税收。此外,香港雇员在外地逗留的时间长短和是否在香港缴税,并不会影响强积金的运作。

(五) 香港纳税人如欲启动《安排》下的协商程序,可以将其个案提交税务局。有关协商程序详情,载於税务局二○○八年八月发出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4号(修订本),市民可从税务局网页下载该指引。自安排实施以来,税务局未有接获有关申请。

(六) 税务局会根据整体事实来判断一名内地居民是否在港从事受雇活动,考虑因素包括该名人士在港期间的实际活动、其雇佣合约及其雇主或有关企业的陈述。如确定该名人士因工作关系在港停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税务局便可向该人士征税而无须考虑该人士在一百八十三天之内是否每天均有工作。

(七)、(八)及(九) 正如我在今年二月三日回覆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指出,《安排》中「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旨在公平及明确地分配内地与香港的征税权。就此目的而言,我们认为无须进行问题所述的评估。

(十) 根据纪录,除了林大辉议员外,梁君彦议员亦曾在立法会会议上向政府提出放宽「一百八十三天」规定的意见。个别商会人士在不同场合与政府官员讨论时,亦有提出类似意见。由於以此形式向政府提出建议的范围广泛,我们难以就每一项建议内容逐一统计。政府关注各界人士就税务政策所提出的意见,并会加以考虑。

(十一) 香港的税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而非根据居民身分征税。如果完全取消「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则长期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在两地均无须缴税。这种双重免税的情况,并不合理。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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