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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政府不须为其车辆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现时政府自行承担涉及政府车辆的交通意外的赔偿责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去年十二月底,政府车辆的总数及类别为何;及
(二)过去五年,每年政府就涉及政府车辆的交通意外索偿个案作出的第三者赔偿(包括人身伤害和财物损赔偿)总额及没有作出赔偿的个案数字和原因,以及处理该等索偿个案涉及的行政费用和政府官员的薪酬开支?
答覆:
主席:
(一)截至二○○九年十二月底,政府车辆的总数以及按类别划分的分项数字胪列如下:
车辆类别 车辆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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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 539
汽车 1,245
越野车 182
电单车 561
货车 362
客/货车 1,688
特别用途车辆 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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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6,343
(二)就政府车辆涉及交通意外并牵涉第三者的个案来说,过去五年(即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每年就人身伤亡和财物损毁所支付的赔偿总额如下:
年份 港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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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600万
二○○六 656万
二○○七 566万
二○○八 485万
二○○九 373万
至於政府没有作出赔偿的个案有49宗,有关原因概列如下:
* 索偿人只呈交了初步索偿申请,随后便撤回有关申请。
* 索偿人提出申索时,有关申索已丧失时效(即有关申索是在可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届满后才提出),政府当局因此拒绝有关申索。
* 有关索偿涉及的财物损是由政府以外的人士(即第三者)的过失造成,政府并无法律责任要作出赔偿或政府有权获得第三者作出的全面弥偿。
* 政府当局就有关索偿的责任问题提出争议,有关索偿申请最终被法院驳回。
* 政府当局拒绝对有关索偿负责,其后索偿人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或程序。
政府部门处理有关涉及政府车辆交通意外的索偿个案,属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所需资源由部门的现行拨款支付,而部门亦没有就涉及的行政费用作出分项评估。
完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