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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高空工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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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伟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建造业议会的数字,二○○九年一月至十一月期间发生的建造业致命工业意外中,属“人体从高处堕下”类别的个案有18宗,占总数的81.8%。有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建造业的高空工作危险性大,意外的死亡率高,而《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I)只订明建筑地盘东主及承建商对保障雇员工作安全的“一般责任”,以及须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建筑地盘内有人从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堕下,但没有规管高空工作的安全的条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5年,每年劳工处分别巡查高空工作的施工程序及安全措施的次数,以及发现违规的个案数目;

(二) 过去5年,当局每年向建筑地盘东主或承建商发出涉及高空工作的敦促改善通知书数目,以及是否知悉他们在收到通知书后平均在多少日内作出改善措施;

(三) 过去5年,当局每年向建筑地盘东主或承建商发出涉及高空工作的暂时停工通知书数目,要求停工的平均日数,以及是否知悉他们在收到通知书后平均在多少日内作出改善措施;

(四) 过去5年,每年当局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条向建筑地盘东主或承建商提出检控的数目,个案的性质,以及定罪的个案数目为何;及

(五) 当局会否考虑参考英国的做法,制定针对高空工作安全事宜(包括施工程序及安全措施)专项法例,以保障工人安全;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及促进工人的职业安全及健康。「人体从高处堕下」是建造业严重及致命工业意外的主因,因此,劳工处在进行执法、教育及宣传工作时一直均十分着重保障工人在高空工作的安全。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二)及(三)  劳工处人员会定期突击巡查建筑地盘,以确保其东主、承建商或工作人员遵守有关的职业安全法例的要求,包括《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I章) (安全规例),以及《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下相关的附属规例。由于建筑工程多会涉及高空工作,因此,在劳工处人员巡查建筑地盘时,有关的施工程序和安全措施便成为视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劳工处人员在巡查建筑地盘时,如发现违规之处,会向东主或承建商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发出书面警告、敦促改善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以及在适当时提出检控。

  在二○○五至二○○九年的5年内,劳工处视察建筑地盘次数、发出的警告数目、针对不安全的高空工作而向建筑地盘东主或承建商发出的敦促改善通知书/暂时停工通知书的数目载于下表:

年份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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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察建筑
地盘的次数*  49 786  48 550  45 795  47 917  50 801

发出的书面
警告数目#   13 432  12 368  13 091  13 078  12 372

针对不安全的
高空工作而发出
的敦促改善通知
书数目      450    427    468    371    362

针对不安全的
高空工作而发出
的暂时停工通知
书数目      107    108    113    115    89

* 视察地盘的总数:视察有关高空工作的施工程序和安全措施是地盘巡查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故无法分别提供就高空工作巡查的数字。

# 针对违反工作安全法例而发出的书面警告。

  建筑地盘东主或承建商按暂时停工通知书纠正涉及的危害所需的时间长短不一,视乎涉及的危害的性质及须采取的改善措施而定。在上述5年内,持责人平均需时约49天获当局撤回暂时停工通知书。至于建筑地盘东主或承建商按敦促改善通知书作出改善的安排,劳工处虽然并无备存所需时间的资料,但会密切跟进,以确保他们遵守法例。

(四)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条向建筑地盘东主或承建商提出的检控,多与未能为所雇用人士设置安全工作系统有关。过去五年,劳工处根据该条文发出的传票数目如下:

个案经审讯的
传票数目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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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厂及
工业经营条例》
第6A条提出检控  59 (35)  35 (28) 64 (58)  52 (38)  74 (54)

注:括号内的数字为当事人被定罪的传票数目。

(五) 现行的法律架构已对建筑地盘的高空工作安全提供了足够的保障:「安全规例」第VA部及《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吊船规例)(第59AC章)列明高空工作须符合的具体安全规定。

  「安全规例」第VA部订明,除了应承担规例订明的各种责任以外,负责建筑地盘的总承建商,以及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必须防止在高处工作的人遇到各种危险状况、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任何人从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堕下,以及确保棚架、梯子或其他作支持用的设施于设计、建造及维修方面的安全。承建商亦应采取措施控制危险的状况,包括提供合适的工作平台和安全进出口,以及在危险处装设合适的围栏。承建商如违反「安全规例」第VA部的规定,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吊船规例」就安全使用吊船作出规定。吊船的拥有人须承担的责任,包括须确保吊船在设计、建造、维修、锚定及支持方面的安全,以及确保在使用吊船前进行测试及检验。吊船的拥有人如违反「吊船规例」,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 的一般责任条款与「安全规例」及「吊船规例」的规定互相配合。根据一般责任条款,雇主有责任提供及维持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统,包括在建筑地盘进行高空工作的系统。而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劳工处处长可向雇主或承建商送达敦促改善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以确保能迅速纠正违例事项或消除对工人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迫切危险。有关规定亦适用于与高空工作有关的危险。

  由于现时的法律架构已为高空工作安全提供足够的规管,以保障工人的安全,我们没有计划为这范畴另订法例。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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