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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88,000元。
宏扬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大巴黎餐厅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被裁定一项控罪,罚款港币14,000元。
宏扬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大巴黎餐厅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被裁定六项控罪,合共罚款港币74,000元。
此外,今日积金局亦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利得集团有限公司及东方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5,524.67元及7,078.2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林泰兴粥饭店有限公司经营林泰兴粥饭店及英发纸品制造厂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901.27元及23,1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20元、100元、225元及120元。
较早前,东方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两项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控罪,被罚款港币20,000元。
完
2010年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