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2010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今日刊宪
**************************

  《2010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条例」)於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三读通过,并於今日(二月十二日)在宪报刊登。

  条例目的旨在改善在《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下对职业性失聪人士的补偿,以及调整根据《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所征收的雇员补偿保险征款(「保险征款」)的征款率和分配比率。

  条例生效后,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失聪补偿计划」)为罹患职业性失聪人士提供的保障,将进一步改善如下:

(一)将补偿范围延伸至单耳罹患职业性失聪的人士;
(二)提高付还购买、修理和更换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上限金额由18,000元至36,000元,及将首次付还听力器具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2,000元;及
(三)向已获发补偿金,并在再次从事高噪音工作三年后,其听力损失加深的人士再次给予补偿

  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现时可根据每一张由雇主投购的雇员补偿保险单(即俗称「劳保」)中的保险费征收6.3%的征款,分配予三个法定团体,包括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及职业安全健康局。条例实施后,分配予三个法定团体的征款分配率会有所调整,整体保险征款率会下调至5.8%。当雇主在投购劳保时,所需缴付的保险征费,将会下调0.5个百分点。

  本条例会在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10年2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1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