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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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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鹭儿泰国餐厅的东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十一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八十小时社会服务令。法院同时裁定他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有关员工。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十一名员工。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2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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