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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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二月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港币258,000元。
亲亲小宝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被告被裁定十二项控罪罪名成立,罚款港币258,000元。
另外,今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潮仓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484.6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205元。
完
2010年2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