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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调解服务进行公众谘询(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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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已就有关调解服务的未来路向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以推动在商业纠纷及社区层面更有效及广泛地应用调解服务。

  由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领导的跨界别调解工作小组发表了报告后,政府开始进行公众谘询。

  黄仁龙今日(二月八日)在发表报告的记者会上表示,工作小组已考虑过海外和本地的经验,检视和研究了不少香港推广调解服务的关键课题。

  他说:「传统诉讼涉及的时间、讼费、激烈争辩以及难以预知的结果,令人质疑现行纠纷解决程序是否能够满足我们对公义和效率的需要。调解越来越被视为替代诉讼的方法,甚至是更可取的方法。」

  工作小组建议制定一条独立的《调解条例》,目的是提供适当的法律架构以进行调解,但有关的法例不应妨碍调解程序的灵活性。

  拟议条例应有条文,订明其目标及基本原则,更要阐明「调解」及「调解员」等关键术语。

  拟议条例亦应加入有关保密和特权规则的条文,列明规则的法定例外情况,以及违反保密和特权规则的制裁。

  工作小组虽然原则上不反对在条例中加入调解规则范本,但认为此举并非有真正需要。然而,任何在条例内的调解规则范本只能作指引用,而不应强制执行。为保持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参与调解各方可以自行选择其调解规则。

  工作小组认为,无须在拟议的调解条例中,订立法定机制,以强制执行透过调解而达致的和解协议,因为如有需要,可由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就如执行合约一样。

  工作小组相信在现阶段,司法机构不应提供调解服务,亦不应引入法院强制转介调解的做法。然而,应在日后征询司法机构的意见后再研究这些问题。工作小组支持当局向愿意参与调解的法律援助受助人提供调解方面的法律援助。

  至於成立一个单一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的建议,工作小组认为这是可取的,而且有助确保调解员的质素、使评审标准一致、向市民灌输有关调解员和调解服务的知识、建立市民对调解服务的信心,以及维持调解的可信性。然而,工作小组认为目前并非适当时候订定划一的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现时应致力为可能使用调解服务的人士提供适合的调解资料,以便他们决定是否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并且协助他们选择胜任的调解员。工作小组建议,有关在香港成立单一调解资格评审组织的可能性应在五年内予以检讨。

  工作小组辖下的评审资格及培训专责小组草拟供香港调解员遵守的《香港调解守则》(《守则》),获得很多调解服务提供者支持。工作小组建议广泛宣传《守则》,鼓励调解服务提供者采用,以及制定严格的投诉及纪律处分程序以执行《守则》。为此,律政司司长已去信在香港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

  工作小组辖下的公众教育及宣传专责小组於二○○九年五月七日展开一项「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取得美满成绩,超过一百间公司及商业机构承诺在使用其他方法解决争议前,会先考虑调解服务。工作小组建议,鉴於「调解为先」承诺书已取得初步成效,应继续鼓励商界签署承诺书,并应向社会不同界别推广调解服务。

  该专责小组在去年五月推行一项社区场地调解试验计划,定期租用社区场地供调解之用,特别是供义务调解员进行社区调解。在社区场地调解试验计划有结果之前,工作小组建议应在港岛、九龙和新界各提供一个社区中心,作为社区调解场地。

  工作小组鼓励各所大学考虑加强调解的教育工作,并在日后调解的整体发展更趋成熟时,再研究把调解纳入法律学院的必修课程。工作小组亦建议考虑在中小学引入调解教育及扩大朋辈调解计划。

  黄仁龙强调,工作小组除了考虑进一步发展香港调解服务的基本问题和审议报告内的建议外,亦采取具体措施推广调解服务,包括推行「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制订《香港调解守则》,作为自愿性的守则,以及推出社区场地调解试验计划。

  他说:「藉这些清晰的方向和专责小组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香港的调解服务发展已奠下新的里程碑。」

  黄仁龙赞扬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分别在简家骢、黄嘉纯及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卓越领导下的三个专责小组的贡献和努力。

  调解工作小组报告和报告摘要已上载律政司网页(www.doj.gov.hk)。市民可将他们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於二○一○年五月八日或以前送交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一楼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师詹少弘。电邮:mediation@doj.gov.hk,传真:二八六九 ○七二○。



2010年2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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