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三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

  三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昨日(二月四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在二○一○年二月二日进行的反黑工行动中,一名廿二岁的南亚裔人士被发现於旺角一个装修单位内工作。

  调查显示,该名非法劳工於二○○六年九月非法入境香港,并在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逗留在港。於二○○八年三月,他因非法在港逗留及藏有危险药物而被拘捕,被判入狱11个月零一星期。於二○○九年三月,他因盗窃罪再次被拘捕并入狱10个月。出狱后获发担保书。他受雇於上述装修单位从事散工的工作,负责清理废弃物,日薪为100港币。他承认一项在递解离境令规限下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法官考虑到他认罪并已就干犯非法在港逗留罪服刑,被判入狱三个月。

  另外两名分别27岁和34岁的南亚裔人士在同一行动中亦被发现在佐敦一所超级市场内工作。他们分别於二○○九年五月和二○○七年五月非法入境香港,并在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逗留在港。分别於二○○九年六月和二○○七年十一月被警方拘捕并获发担保书。他们各承认一项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分别被判入狱14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说:「《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均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0年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