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广播牌照申请指南》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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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
《2010年电讯(修订)条例》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后,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依据经该条例修订的《电讯条例》(第106章)第13CA条,公布《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IIIA部在香港设置与维持广播服务的牌照申请指南》(《申请指南》),并於今日(二月五日)刊宪实施,而有关资料亦会上载广管局网页(www.hkba.hk),以供浏览。
《申请指南》的目的,是为有意成为声音广播服务持牌机构的公司提供指引。该指南阐述广管局根据《电讯条例》第13C(1)条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时须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电讯条例》第13B(2)条及13C(4)条订明的批给声音广播牌照的先决条件和准则。
完
2010年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