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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的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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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锋创域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十万四千元及九万八千元。法院裁定该公司及董事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年假薪酬予有关员工。

  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该公司没有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她的疏忽下犯有的。

  此外,该公司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支付年假薪酬予该名雇员。

  根据《雇佣条例》第23条及第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任何雇主如违反《雇佣条例》第41D条有关支付年假薪酬的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

  根据《雇佣条例》第64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董事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2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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