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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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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185,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两名与讼人包括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及迈进实业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42名及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4,584.85元及51,132.88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2010年2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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