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牌旅馆管理及经营者被判罚款
**************
**************
一名女子及一间公司今日(二月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5,000元及2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八月巡查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怀疑无牌旅馆,该处人员乔装客人成功租住一间房间。其后,负责管理该旅馆的女子承认,处所共有三间房用以时租或日租形式出租。
而在去年十一月的另一次巡查行动中,牌照处人员到旺角通菜街一所怀疑无牌旅馆,在处所内发现九间设有住宿设备的房间及遇见两名租客,该两名客人承认租用房间。
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两间被巡查之处所在案发当日均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负责管理位於登打士街无牌旅馆的女子及经营位於通菜街无牌旅馆的公司,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该署会继续致力打击无牌旅馆,以确保入住顾客的安全。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致电邮地址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完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