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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公司注册处现正开发第二阶段「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以提供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和存档公司文件的服务。我们预期新系统可於二○一○至二○一一财政年度投入运作,为此,我们必须於现阶段修订《公司条例》,以便利申请人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包括容许申请人使用通行密码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简化有关创办成员在法团成立表格上签名的规定,以及容许公司注册处处长以电子方式发出公司注册证书等。
同时,我们亦建议修订《公司条例》,以加快公司名称审批程序。简单来说,如公司名称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例如该名称并非跟登记册上的另一名称相同,或包含某些须事先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同意的一些字或词,该名称便可即时获准注册。其后,假如公司注册处处长发现该公司的名称属不当,她将有权指示该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更改其名称。
我们今天亦会向立法会建议修订《商业登记条例》。有关修订旨在让公司注册处在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的安排投入服务后,可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即任何人提交公司注册申请时,将当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我稍后会於动议二读《2010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时再说明有关安排。在实施上述的安排后,如利用电子方式申请成立本地公司和商业登记,所需时间可由现时平均四个工作天大幅缩短至一天,大大加强香港在便利营商方面的吸引力。
除上述修订外,我们希望藉此机会对《公司条例》作出其他方面的修改。
这些修订包括几方面,首先,我们建议强化香港的公司名称注册制度,以加强对「影子公司」的执法。所谓「影子公司」,是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一些商标或商号的名称在香港注册成立,继而冒充为该商标或商号持有人的代表生产伪冒产品。我们建议透过修订《公司条例》,授权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依据法院的命令,指示「影子公司」更改其名称。假如有关公司不遵从更改名称的指示,公司注册处处长将有权以该公司的注册编号取代其名称。
随电子通讯日益普及,我们建议修订《公司条例》,让香港公司可利用电子方式包括公司网站与其股东通讯。我们亦建议修订有关条文,容许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港交所的网站上刊登有关封闭其成员登记册的公告,而无须在报章刊登广告。
现时《公司条例》所载的法定衍生诉讼程序,容许指明法团的成员就针对公司而犯的不当行为,代表该法团提出诉讼或介入法律程序。在近年一宗法庭案件中,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都裁定,在香港可根据普通法进行「多重」衍生诉讼,并认为适宜扩大《公司条例》所载的法定衍生诉讼范围,以涵盖「多重」衍生诉讼。我们参考法院的意见后,建议修订《公司条例》,容许一个指明法团的有关连公司的成员代表该法团展开或介入法定衍生诉讼。这建议可以进一步加强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此外,我们建议对《公司条例》作出技术性修订,以消除该条例内规定必须使用所有权证明书及转让文书文本的限制,或就有关限制订明例外情况。这些技术性修例旨在便利市场聚焦讨论实行证券市场无纸化的建议运作模式,就该建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和证券登记公司总会现正进行谘询。有关修例的建议将为香港推动证券无纸化的立法工作迈出重要的一步,也会为在香港实行证券市场无纸化奠定基础。
最后,我们亦会藉此机会建议对《公司条例》作一些轻微的技术性修订,其中包括修改第57B(7)条的中文文本,以消除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意思上的差异,使其吻合政策原意及市场现时对法例的理解。
主席,我谨此陈辞。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及尽快通过《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以进一步改善香港的营商环境,并加强对小股东的保障。
多谢主席。
完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