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警务处等多个执法部门在多处公众地方设置闭路电视摄录机,在某些私人物业和公共租住屋(「公共屋
」)亦已安装这些摄录系统。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在全港各区共设置了多少部闭路电视摄录机,并按部门和机构名称及十八个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就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在私人物业及公共屋安装闭路电视摄录机,当局有否制订政策,订明安装该等摄录系统的准则、拆除时间,以及在安装前必须获得哪个政府部门的批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如何确保该等摄录机的数目不会多於保安所需的最少数目;
(三)现时有否内部守则供各政府部门遵守,规定在安装闭路电视摄录机后,各负责部门必须通知附近居民该等摄录系统的安装位置,以及哪些人员有权翻看录影带、在什么情况下可将录影带转交第三者及储存和销毁录影带等具体安排;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尽快制订该等守则;及
(四)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会否就安装俗称「天眼」的闭路电视摄录系统及同类装置制订指引,以确保在政府部门防止罪行的同时,市民的私隐亦得到保障?
答覆:
主席:
(一)我们并没有就各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在全港各区设置的闭路电视摄影机数目备存统计数字。目前,不同的政府部门如运输署、房屋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为了监察交通、管理其设施及其他合法的理由,有在公众地方,例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位置、公共租住房屋屋(「公共屋
」)和公共设施入口及升降机等,安装闭路电视摄影机。这三个部门提供的数字如下:
闭路电视摄影机数目 闭路电视系统数目
地区 运输署 康文署 房屋署(注一)
──────────────────────────
中西区 11 434 5
东区 13 363 69
南区 1 143 44
湾仔 16 332 不适用
九龙城 14 305 29
油尖旺 23 892 5
深水 19 269 116
黄大仙 5 241 130
观塘 14 287 167
大埔 21 89 15
屯门 37 141 59
元朗 46 216 90
北区 26 135 19
西贡 0 154 27
沙田 69 417 77
荃湾 73 166 39
葵青 117 269 149
离岛 13 72 60
───────────────────────
总数 518 4,925 约1,100
警务处并没有因维持治安而在公众地方常置闭路电视系统。警方只有为边境保安、反走私及反偷渡等目的,沿陆路边境长期安装约180部闭路电视摄影机。
至於为了监察出入境口岸的人流和保安目的,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和香港海关(海关)则在各口岸管制区内分别安装了812部及286部闭路电视摄影机。
此外,油尖旺区议会最近为了监察高空掷物的情况,在区内共安装了八部闭路电视摄影机。同时,有其他个别区议会也正考虑推广此设施以加强区内的大厦管理及保安措施。
(二)各政府部门安装闭路电视摄影机,均须符合其合理需要,仍会遵守其既定安排。例如运输署为监察交通情况,一般只会把闭路电视摄影机安装於主要干道旁边特定的钢柱上。然而,在某些位置或情况下,例如因地下公共设施而妨碍了建造钢柱地基,闭路电视摄影机便会安装於屋或物业的天台上,以监察交通情况。装设闭路电视系统属政府公务工程项目,在开展有关工程前,部门会谘询相关区议会及适当地向立法会申请拨款批准。
康文署在辖下场地安装闭路电视摄影机,主要是保障场地内公众安全、协助人群管理及监察场地的运作,以确保场馆的秩序。康文署已制订内部指引,严格监管有关人员使用和操作闭路电视摄影机,以防止摄影机遭人误用或滥用。而摄影机数目则因应各场地的保安需要而有所不同。
房屋署已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发出内部指引指示员工有关程序。在安装闭路电视监察系统时均有明确的监察目的及确定的监视范围,并严格管制录像片段的保留和使用,以保障个人私隐。就房屋署在大厦及商场内安装的「保安闭路电视监察系统」方面,摄影机会按指引设於各大厦内的适当位置,例如大厦大门访客对讲机位置、地下电梯大堂、升降机内、后楼梯暗角位、信箱位置等,以达到保安的需要。至於房屋署的「高空掷物监察系统」,该署只会在经常出现高空掷物或堕物,并屡有怀疑或证实高空掷物记录或投诉的公共屋安装,以作打击及搜证之用。摄影机亦会以小心调较的角度进行摄录,避免直摄录租户单位内的情况,以保障居民的私隐。
在第(一)部分的答覆已清楚解释,警方、入境处和海关是基於边境执法和出入境口岸的实际运作需要,决定在边境或管制区内安装闭路电视摄影机的实际安排和数目。
至於油尖旺区议会辖下的「旺角行人专用区工作小组」则制定了《旺角行人专用区闭路电视系统操作指引》,订明系统的操作和管理模式。为了在大众安全和私隐之间取得平衡,工作小组在制定系统的操作指引时,参考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及律政司的意见,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回应公众对私隐问题的关注。
(三)运输署有内部指引,严格规管闭路电视系统只限授权人士使用,并在有监察交通和处理交通事故的需要时,才可操作闭路电视摄影机。指引亦严禁在使用闭路电视摄影机时侵犯个人私隐。由於闭路电视系统主要以即时实况方式监察交通和处理交通事故,运输署一般不会摄录或储存任何闭路电视影像或录影片段。然而,运输署的青马和青沙控制区管理承办商於有真正需要时,可能会录影闭路电视影像并作保留,该署会确保有关操作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康文署在内部指引中,要求员工遵守有关操作闭路电视的守则,以保障场地使用者的私隐,其中包括所有闭路电视系统的录影资料均会加密及严加保管,及只有获授权的职员方能观看录影片段。一般来说,所有录取资料不应保留超过一个月及不再使用的录影带应予以销毁。另外,康文署已在有安装闭路电视系统场地的显眼处张贴中英文公告,知会公众人士场地内设有闭路电视系统,以及所录取的影像只限康文署内获授权人士观看。
房屋署会於公共屋大厦地下大堂及商场内张贴通告,通知住户及其他人士,录像片段只限用作保安及管业用途。只有获授权的管理人员才可操控系统,包括复制、删除、处理及保管录像片段等工作。一般来说,有关影像只会储存大约七至十四天。当涉及罪行或检控时,有关录影片段会保存一段较长时间,及会被下载并转交警方跟进。
《旺角行人专用区闭路电视系统操作指引》订明系统的操作和管理模式,以及警方提取录像的程序、手续等细节。有关指引和其他规定列明相关的规定如下:
(甲)获油尖旺区议会授权的人士,包括有关部门的职员及维修人员,可因保养和维修闭路电视系统,或检讨相关计划的需要而查看录像。任何人士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观看、下载、储存或复制系统摄得的影像。
(乙)影像记录只可提取作协助警方调查高空掷物事件之用,而警方的申请须符合指定的程序。
(丙)影像除非须用於警方就高空掷物案件的调查,否则保留十四天后随即自动除。如果因为机件损坏、本计划终止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需要弃置储存影像资料的硬碟组件时,承办商须确保组件内的全部资料(包括录像)已经彻底清除至不可修复的状态。
油尖旺区议会在摄影范围内已竖立告示,通知市民有关地点是闭路电视的监察范围。所有告示均有说明系统的目的和作用,并告知有关录像可能供警方调查高空掷物案件或获油尖旺区议会授权之人士作定期维修及系统检讨。告示亦列出联络资料供公众查询之用。为增加系统的透明度,油尖旺区议会制定的操作指引亦已上载区议会的网页,让市民知悉整个系统的操作详情、所摄录影像的用途、提取录像的程序,以及保障系统有效运作和个人私隐的措施等。
有关的执法机关有就保存及处理录影记录,制订内部指引,确保录影记录获安全保管、妥善处理及适时销毁。指引规定录影记录只能为指定执法人员为了执法、内部检讨或其他合法和合理的用途翻看。指引亦指定可进入控制室使用录影装置的人员,以妥善管理录影装置。此外,入境处和海关在各口岸管制区范围的当眼处已张贴告示,通知旅客已安装闭路电视摄影机。
(四) 根据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所提供的资料,《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下称「条例」)旨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如资料使用者透过闭路电视摄录系统等装置收集欲识辨人士的个人资料,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条例的保障资料第一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确保为其职能和活动只收集必需和足够的个人资料,而收集方法是合法并在有关情况下属公平。因此一份显眼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应张贴於监察范围周边,以便个别人士获悉他们正进入闭路电视系统的监察范围。该声明并应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会收集个人资料,以及资料的用途和资料可能移转予的人士类别。资料使用者并须妥善处理、保存及使用收集得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现时未有就涉及收集、处理、保存及使用个人资料的於公众地方装置的摄录器材,例如闭路电视摄录系统等装置制订指引,资料使用者须遵守条例的一般规定。
注一:各公共屋的每座住宅大厦安装了一套「保安闭路电视监察系统」。因
每幢大厦及商场的保安需要及居民要求,每幢大厦所安装的闭路电视摄影机数目会有所不同,现时约有1,100套系统共涉及约16,200部闭路电视摄影机。另外,房屋署设有116套共涉及约570部俗称「天眼」的「高空掷物监察系统」闭路电视摄影机,在各公共屋
视乎需要轮流使用。
完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