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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出入境政策和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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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有传媒报道,六四民运领袖周勇军於二○○八年九月由美国经澳门抵达香港后,遭香港警方拘留,及后被当局遣送到内地并被关押,近日被内地法院裁定「金融诈骗罪」罪名成立,判监九年。报道引述政府的回应指,一般而言,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而被拒入境的旅客,会被遣返至原居地。在遣送离境前,有关人士有权提出他想被遣送到的目的地,或就遣送提出申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拘留周勇军的原因;

(二)政府遣送周勇军到内地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为何;当局在把周勇军遣送离境前,有否让他提出想被遣送到的目的地,或让他就其遣送提出申诉;及

(三)遣送周勇军到内地是否因应内地当局的要求;在决定遣送周勇军到内地时,当局有否考虑他可能因其六四民运领袖的身份而遭受政治审判?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已在不同场合,就议员提述的个案,详细解释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管制出入境的政策及一般处理遣送离境的安排。有关资料,可见我於去年十月立法会就行政长官二○○九年《施政报告》致谢议案辩论的回应,以及十一月三日保安事务委员会的专题讨论。

  相信提问的议员很清楚,但我仍然需要重申,特区政府不会评论个别个案,更不会公开任何问题中提述的私人资料。在这大前提下,我只可对问题的三部分作政策上或一般安排的解释:

(一)警务处人员只会为防止或调查罪案,以及依据相关法例所授予的权力下,才作出拘留行动。

(二)入境处有责任执行有效的入境管制。处方作出任何拒绝入境的决定或执行任何遣送行动,均必须依据香港法律、既定的政策和程序、及当时就个案所掌握的全部资料。一般而言,申请入境的旅客如未能提供真确、有效的旅行证件,不会获批入境;入境处会按《入境条例》,在确定有关人士的原居地后,将其遣返。在执行遣送离境的程序前,入境处人员会清楚告知被拒入境的旅客,其将被遣返到的地方。有关人士可以向入境处提出个人意愿,说明他希望被遣送往另一目的地,或就遣送决定提出申诉。

(三)特区政府一向依法办事,亦一直恪守《一国两制》原则。执法部门绝对不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反一贯的出入境政策和管制措施,随意地将入境旅客遣送离境。正如刚才第(二)部分的答覆指出,拒绝入境的决定和遣送目的地的安排,是由入境处根据个案的情况和有关人士有否表述个人意愿而自行决定,不存在受其他政府的干预或任何政治因素影响。主席,请容让我再次重申,在整项遣送决定和过程中,入境处会清楚告知被拒入境的旅客,其将被遣返到的地方,有关人士亦有权提出异议,表达个人意愿,更可提出申诉。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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