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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非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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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妤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早前,有团体向本人反映,指政府现聘用一批每周工作少於十八小时的雇员,而他们无论在薪酬、福利、假期及工作日数等方面的待遇均较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为差。关於上述雇员的待遇,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政府部门及职位划分,现时政府聘用的上述雇员的人数;

(二)在第(一)项的雇员当中:

(i)按持续服务的年期(即一年以下,然后每三年为一组至七年或以上)划分,以合约形式获连续聘用的雇员数目;及

(ii)按时薪(即十八元以下,然后每五元为一组至三十三元或以上)划分,以时薪形式聘用的雇员数目;及

(三)除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政府现时有没有为上述雇员提供任何雇员福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现时,由於公务员有规定的工作时数,当局/部门有不固定或突发的服务需求而又只须雇用工作少於规定工作时数(当中包括每周工作少於十八小时)的人手时,常任秘书长及部门首长(以下简称「部门首长」)可按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聘用非全职的人员提供有关服务。这安排让局/部门的运作更有弹性及更迅速回应不同的服务需求。

  目前,各局/部门聘用每周工作少於十八小时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以下简称「非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主要是为了应付工作模式及/或时数不定的服务需求。这些雇员虽以定期合约形式聘用,但局/部门只会在有服务需求时才要求他们提供服务。

  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薪酬条件乃是「全包式」,并无其他附带福利。部门首长可按工作的性质、就业市场的情况,以及管理和运作方面的考虑,自行厘定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聘用条件;整体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服务条款和条件不得逊於《雇佣条例》(第57章)的规定,亦不得比适用於职级或职责相若的公务员(如有的话)的聘用条款和条件为佳。

  简单解释非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情况后,我就有关质询答覆如下:

(一)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与各局/部门有合约关系的非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共有7,550名;按局/部门划分的数字载於附件。公务员事务局没有备存按职位划分的统计数字。

  这些雇员大部分(6,271名或约83%)受雇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的文化和康乐场地为市民提供服务。他们主要是担任非全职的康体课程的导师/教练、文化场地的带位员及在营地带领活动的营务导师。

(二)(i)正如我在答覆的开首部分解释,非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主要是为了应付工作模式及/或时数不定的服务需求;在合约期内,当有服务需求时,局/部门才会通知雇员上班和协定所需的工作时数;因此,这类雇员的服务并非连续性。

(ii)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与各局/部门有合约关系的非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其平均时薪皆为三十三元或以上。

(三)现时,所有受《雇佣条例》保障的雇员,不论其受雇期长短及其每周工作时数,均可享有若干雇佣权益和福利,例如工资的支付、扣除工资的限制、法定假日,以及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保障等。尽管《雇佣条例》并不适用於政府,正如我在答覆的开首部分所解释,政府作为良好雇主,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所采取的一个主要原则,是他们的聘用条款整体上不得逊於《雇佣条例》有关的规定。

  此外,《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的适用范围涵盖政府雇员,包括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不论其受雇期长短及其每周工作时数)。因此,非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已受到有关条例规定的保障,包括在受雇工作期间享有因工受伤的有薪病假,以及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的补偿。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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