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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管理局发出有关通讯服务合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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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日(二月二日)发出一份新的实务守则,为业界提供拟订服务合约方面的指引。

  电讯局发言人表示:「香港的电讯市场属全球最竞争激烈的市场之一,电讯服务非常普及,因此消费者的投诉也不少,当中大部分涉及合约纠纷。」

  守则会以自愿性质实施,即时生效,以取代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於二○○四年发出的两份类似守则。电讯局长曾於二○○一年发出《有关公共流动无线电话服务合约的实务守则》,该守则其后於二○○四年修订。电讯局长亦曾於二○○四年发出《有关公共电讯服务合约的实务守则》。该两份守则订下多项要求,包括合约的文字应浅白和清晰,关键内容(例如提前终止合约的赔偿条文及条款)应放於当眼位置或以特别标示的方式展示。

  发言人阐释:「根据实施该两份被取代的守则所得的经验,以及为了向消费者和业界就订立公正、公平及合理的服务合约提供进一步指引,电讯局在谘询业界和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后制订这新守则。与之前的两份守则比较,新守则加强对下列各方面的要求:

-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客户可在七天冷静期内取消合约而无须支付罚款;
- 如因合约条款更改而引致服务的质素或价格出现重大改变,客户可终止合约;
- 终止合约的安排必须容易和方便执行;
- 不得自动续约,除非得到客户事先同意;
- 在达成口头协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须提供合约的印刷本;
- 迁址安排最多只能征收相关费用;以及
- 交还客户设备的安排必须合理。」
  
  发言人续说:「守则属自愿性质,我们鼓励电讯商在其网站公布会遵从守则的规定,并每半年或每年报告其遵从的情况。如我们发现该些报告不正确又或有误导,电讯局长会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7M条,考虑调查有关个案。我们会密切留意守则的成效,如有关合约争议的投诉数目仍然没有改善,我们会认真考虑应否采取其他更严厉的措施。」

  发言人补充:「除守则外,电讯局亦自二○○八年九月起推出另一项排解纠纷的试验计划。根据这项试验计划,有关服务供应商与客户之间不能解决的合约争议个案,经挑选后会以自愿原则转介给独立的专业人士裁判。推行试验计划的目的,是评估计划能否为合约争议带来更快捷有效的庭外解决方法。我们快将检讨试验计划,以决定应否长远实施这项计划。」

  守则全文可在电讯局网站(http://www.ofta.gov.hk/zh/code/cop20100202.pdf)下载。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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