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迟付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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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运输业的自然旅运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予雇员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四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