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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四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85章第43E(1)条,今日(二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8,000元。
被告叶伟儿,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7,000元。
被告Singh Surjit Sammy,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7,000元。
被告骆平刚,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7,000元。
被告杨位强,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7,000元。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分别於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一月十八日、二○○九年六月四日及八月十二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四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今日积金局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Nail De Beauty Company Limited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19.4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139元。
完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