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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发表《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报告书(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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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二月二日)发表报告书,建议采取临时措施,设立一个行政机制,令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可查核其雇员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纪录。

  法改会早前就该议题发出谘询文件,其后收回约二百份来自学校、团体及个人的回应书,今日发表的报告书总结回应书所载的意见。

  法改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资深大律师,介绍报告书的建议时解释,为回应公众、法庭及传媒的关注,这项作为临时措施的机制,可透过行政方式迅速实施,而无需经过立法程序。

  在未有立法的情况下,不可强制雇主执行这类查核,而有关纪录查核的申请须由求职者本人提出。法改会建议,有关的建议机制应适用於现有雇员和准雇员,但应分阶段实施,初期只涵盖准雇员。

  有关查核只可披露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

  报告书清楚说明,法改会不赞同仿效美国的司法管辖区,引入可供公众查阅的性罪犯名册。法改会建议,应利用警方所保存的刑事定罪纪录来筛选求职者,但只限於申请的工作职位有机会接触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求职者。

  现行由警方发出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机制,可予修订以配合报告书所建议的查核得以进行。该类查核将会由求职者本人提出,此外,需要取得其同意,才可向准雇主披露查核结果。「清白」的查核结果不会以书面方式记录,但会以口头方式通知求职者或其雇主。

  邓乐勤又说,除了有限的例外情况外,香港现时并无制度可容许雇主查核雇员过去的有关定罪纪录,即使已得雇员同意的情况下亦不容许。

  就某一专业或工种,凡有特定的法定条文规定如某人有定罪纪录,便构成理由而可拒绝为该人注册或核准他在该专业工作,在这情况下则可为此而进行查核。例如:根据《教育条例》注册的校董和教员、《幼儿服务条例》下的幼儿托管人及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注册的社工等相关条文。

  然而,邓乐勤指出,还有广泛类别的人士在工作时与儿童有密切接触,但却没有途径查核他们的刑事罪行纪录。例如实验室/电脑技术员、学校内的辅助人员,补习导师、音乐教师、运动教练、儿童病房的员工,以及青少年中心、宗教团体及或其他机构的义工。

  报告书强调,法改会在制定其建议时,已考虑到利用刑事定罪纪录来审查某些类别的求职申请,所涉及的人权或私隐权方面的问题。

  报告书指出,若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措施比较,建议的措施已属温和。建议中的查核机制不会披露根据《罪犯自新条例》被视为「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

  邓乐勤表示,小组委员会会继续研究应否引入一套全面的法律机制,以加强规管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以及避免在进行这类查核时无理地侵犯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隐权及其他权利。

  他说:「那项工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因此法改会在此期间,提出这些临时建议,以供考虑和实施。」

  报告书可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黷大厦20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亦可於法改会的网站阅览,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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