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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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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333,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港币7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及钜城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175名及25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249,954.01元及84,038.22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 六名与讼人,包括黄光耀经营黄光耀会计师事务所、梁振华经营合群行、长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欧志远、三利有限公司经营品潮轩及东亚(滋奥图)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7,242.25元、16,668.93元、12,400.77元、10,080元、2,945.19元及2,832.8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欧志远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5,0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10元、129元、129元、120元、109元及85元。



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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