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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答覆:
问题:
据报,早前某饮食集团在日本高价投得一条已被保育组织列为濒危物种的蓝鳍吞拿鱼以作招徕,引来市民强烈批评该集团鼓吹食用濒危物种。有组织及市民发起到该饮食集团旗下食肆抗议,以及在互联网上发起不光顾该等食肆的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现时政府只会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规管某物种后,才相应地把该物种纳入《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的管制范围,政府有否评估该安排是否过分被动;
(二)鉴於有报道指出,多个国家将会在本年三月举行的公约缔约国大会提出把上述的蓝鳍吞拿鱼列为受规管的物种,并停止相关贸易活动,当局会否考虑更主动地把这濒危物种率先纳入本港法例的管制范围;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现时政府在饮食业界推行保护濒危物种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的详情为何;在商业利益挂帅的情况下,当局如何向企业宣扬它们在环保和保育方面具有重要的责任?
答覆:
主席 :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
(一)及(二)政府一直致力保护濒危物种,透过立法、执法和公众教育多方面落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公约的目标是规管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以免这些物种受过度采捕或绝种。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成员,而香港则透过国家参与公约的工作。
为执行公约的规定,政府制订了《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条例),条例对公约附录内所列的濒危物种的贸易进行严格监管。附录I为濒临绝种的物种,其进出口已被严格禁止,除非用作科研、於博物馆展出等特殊用途。附录 II 为若不管制其贸易,便可能濒临绝种的物种;至於附录 III,则为个别公约缔约国认为须透过规管国际贸易,保护其免受过度采捕的物种。受管制的物种,均需领有许可证,方可进出口。
公约缔约国会定期举行缔约国大会,详细讨论及检讨公约下须受管制的物种。我们一贯的政策是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将所有公约下的受管制物种纳入条例的管制范围。下一次公约缔约国大会将於本年三月在卡塔尔举行,届时会讨论是否将大西洋蓝鳍金枪鱼纳入为公约附录 I 的物种。在考虑这建议时,大会会对各种相关因素,包括这物种的数量、渔业管理及保育情况等进行详细的研究。若缔约国大会通过有关建议,所有缔约国成员均须遵从,香港亦会按缔约国大会的决定相应修订条例的管制范围。
(三)我们相信,透过宣传和教育工作可有效提高市民大众及饮食业界对濒危物种的认识。为此,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每年均会举办一系列与濒危物种有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包括透过传媒和互联网、印制单张和海报、举办展览、讲座及安排参观濒危物种资源中心等活动,以增进市民对濒危物种保育工作及有关法例的认识。在二○○九年,渔护署共举办了三十六场濒危物种展览会、四十六场有关的讲座,和接待了超过六千二百名人士参观濒危物种资源中心。
除了广泛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外,从事濒危物种贸易的业界人士一直都是渔护署在推行有关的宣传及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所以,渔护署会定期透过谘询会和贸易研讨会等活动,向他们传递与濒危物种有关的讯息。就拟将蓝鳍吞拿鱼纳入公约管制的范围,渔护署已於去年十一月向有关贸易商及食肆经营者发放这消息,谘询他们的意见,并告知他们公约缔约国大会将於本年三月举行会议,以让他们了解蓝鳍吞拿鱼的保育情况正受国际关注。
完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