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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特区政府一向尊重市民和平集会和游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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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毓民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有评论指出,警方在二○一○年「还我普选元旦大游行」举行时及其后作出的安排意图打压游行人士,严重损害表达自由。该等安排包括部署庞大而不合比例的警力于游行目的地(即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的门外、近距离摄录游行人士的容貌,以及其后高调地派警员到一名游行参加者的家中滋扰其家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在游行当日部署于中联办门外的警员人数,以及有何理据部署该等规模的警力;

(二)鉴于有报道指出,警方虽已取得上述参加者的联络电话,但仍于本月初派警员到其家中向其家人查问与她联络的方法,藉以滋扰其家人,其后又高调将其拘捕,警方作出该等安排的理据何在;及

(三)鉴于有评论指警方近距离摄录游行人士的容貌有侵犯个人私隐之嫌,有否评估游行人士是否有权拒绝被警方摄录;以及警方在进行摄录前须否取得被摄录者的同意?

答覆:

主席:

(一)特区政府一向尊重市民和平集会和游行、及发表意见的权利。香港是一个人多挤迫的地方,大型公众集会和游行会影响其他公众人士或道路使用者,亦可能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影响。故此,警方在便利游行人士表达意见的同时,也有责任确保公共秩序,并须取得平衡,兼顾其他人使用公众地方或道路的权利及安全。而游行人士向公众表达诉求,亦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和社会秩序,在和平、安全的原则下进行。

  在处理任何公众活动时,警方会根据主办者所提供的资料和预期参与人数,与主办者保持紧密联系,并会就该活动可能引起的公众反应、过往处理同类活动的策略及经验、有关活动的细节和行动时可能遇到的限制等,作全方位的风险评估及考虑,以决定需调备的人手和采取适当的人群管制措施,确保该公众活动能安全及有秩序地进行。

  一月一日的游行,主办单位所提供的预期参与人数为一万人,而游行路线途经多个繁忙区域及主要交通干道,警方有必要沿游行路线和集会地点,派出足够人员,负责维持整体游行的秩序,和做好人群及交通管理等工作。警方没有就个别地点的执勤人员备存细项数字,况且警务人员在当天必须根据流动的游行人群和活动灵活调配;警方表示当天整项行动共动用约一千名人员。

(二)若警方根据事实和所得证据需要进行拘控,部门一般做法,是到涉案人士报称的居住或工作地址作出拘捕行动。就问题第二部分所提述的个案,据我理解,警方亦是按一般做法处理。

(三)警方若认为有需要在大型公众活动进行摄录,主要目的并非针对个别参与的人士,而是为活动本身备存真实记录。一般来说,摄录工作是为了方便日后的内部检讨及评估策略,藉以不断完善警方处理大型活动的管理和应变。故此,警方摄录群众的游行或整体动向,并不涉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或行为。除非受到活动举行地点或实际环境所限,否则警务人员一般不会在近距离摄录参与活动的个别人士。

  只有在社会安宁或公共秩序,出现可能或已经受到破坏的迹象时,警方人员才会重点拍摄涉嫌破坏社会安宁的事件经过或牵涉其中的有关行为。在此情况下,警方因怀疑有人违法而进行拍摄,此安排属于合理和合法的取证方法。

  只有接受过适当训练的警务人员,才会被委派为公众活动进行摄录。进行任何摄录工作,亦必须经总警司或以上职级人员特别授权。另外,负责拍摄的人员须依据警司或更高级上司的明确指示行事。进行摄录的警务人员,会穿着可被识别为警务人员的制服。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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