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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领汇出租商场铺位予私营安老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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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向本人反映,领汇管理有限公司(领汇公司)不理公屋居民及屋苑业主立案法团反对,将其管理的公屋屋恏商场的部分铺位出租予私营安老院舍。该等居民指出,这安排不但加重屋恏内公共设施的负苛,同时亦剥削居民选择公屋商场内的零售及餐饮服务的权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社会福利署(社署)现时已批出及正在审批的安老院舍牌照申请涉及的院舍当中,有多少间是位於由领汇公司管理的公屋屋恏商场内;社署审批这些申请时,有没有就有关的公屋屋恏商场的功能、设施及环境考虑该等商场铺位是否适宜出租作安老院舍之用,以及有没有听取附近居民的意见;如有,考虑的详情及机制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得悉领汇公司将其管理的公屋屋恏商场铺位出租作安老院舍之用后,有没有评估这些安老院舍对屋恏内的康乐、医疗、复康及其他社区设施构成什么压力及影响;如有,评估的结果为何,会不会因应这些安老院舍的设置而额外增加有关社区的设施;如不会,原因为何;及

(三)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现时有何监察机制,监督领汇公司为公屋居民提供房委会认为“适合”附属於公屋的康乐设施,以免违反《房屋条例》(第283章)第4(1)条的规定;鉴於有公屋居民指出,领汇公司更改部分公屋屋恏零售设施的出租用途,导致该等服务未能切合居民的需要,房委会会否协助公屋居民,与领汇公司商讨恢复该等公屋屋恏商场铺位的原有出租用途?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分拆出售辖下设施予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汇)时,已透过地契、公契及契诺,确保拆售设施必须继续用作商业及停车场设施,不得随便更改。领汇与一般私人机构无异,可自行决定其辖下的商场及铺位的行业种类,及根据情况调整行业组合及布局设施,政府及房委会不能亦不会干预其经营策略、运作模式及行业组合。

  我在综合劳工及福利局提供的资料后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社会福利署(社署)已批出及正在审批的安老院舍牌照申请中,共有27间是位於领汇辖下的设施内。社署安老院牌照事务处在处理安老院舍牌照申请时,会按照《安老院条例》(第459章)、其附属法例和《安老院实务守则》对有关处所的地点、出入方法、设计、结构、建筑物种类、消防设备及徖生情况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保处所适合用作安老院舍。未能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二)安老院舍与零售商铺等设施属不同行业的商业设施,均符合地契条款下商业用途的规定。另外,房委会分拆出售予领汇的商场及停车场设施,均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规管。任何涉及建筑物结构或用途拟有重大更改(包括改作安老院舍用途)的建筑工程,申请人需向房屋署独立审查组(独立审查组)申请及经批准才可进行。独立审查组的执法安排与屋宇署一致,在处理申请时,独立审查组会征询消防处、地政总署及规划署的意见,该等部门会就其所属范畴进行评估,以确保消防设备及格,及符合土地条款与法定规划用途的规定。

(三)终审法院在二○○五年七月的裁决,已经清晰地指出,在《房屋条例》(第283章)下确保提供零售和停车场设施,不代表房委会本身须为直接提供者。只要住户能享受有关设施,即使并不是由房委会提供,而是由一个房委会没有管控权的第三者,即领汇所提供的,房委会也可说是能尽了向住户确保提供有关设施的责任。终审法院在作出这项裁定时,亦已知悉领汇或会改变辖下设施的营运模式,包括商户行业的组合。

  领汇是按商业原则营运的机构,与其他私营机构一样,领汇会因应经济及市场情况,作出适当的反应,从而可以继续在市场上营运。基於领汇商场位处公共屋恏的客观情况,其客源主要是屋恏居民,领汇辖下的设施必然要迎合屋恏居民的需要和负担能力,从而为居民提供他们所需的服务。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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