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四题:索偿代理
***********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健仪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运输业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索偿代理的活动越见猖獗,他们教唆交通意外伤者夸大伤势以索取更高赔偿,造成欺骗保险的歪风,保险公司亦因赔偿费用上升而大幅调高保费(例如的士的保费在短时间内增加五成)。更有保险公司拟不再承保营业车辆的保险。此外,交通意外伤者亦可能须向索偿代理支付高昂的服务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索偿代理的活动近年越见猖獗的原因,当中是否包括很多交通意外伤者未能符合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的申请资格,因而向索偿代理寻求协助;若是,当局会否考虑检讨及放宽该计划的申请资格;

(二)当局打击索偿代理活动的最新进展,以及未来两年的具体计划为何;当局就需否立法规管索偿代理而进行的检讨的最新进展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过去三年就打击索偿代理的活动而提出的检控数目是否偏低;若是偏低,原因为何,是否因该等活动较难举证,以及当局如何解决有关困难?

答覆:

主席:

(一)索偿代理活动的成因很多。根据二○○八年《法律及相关服务的供求情况顾问研究报告》的结果,住户使用索偿代理的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无力负担诉诸其他方法的费用,或不想花金钱或时间用其他方法去解决问题。因此,负担能力只是公众聘请索偿代理的众多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公众人士对索偿代理的性质缺乏认识。

  民政事务局和法律援助署现正就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的准则而进行每五年一次的检讨制订建议。政府当局会在二○一○年年中前谘询法律援助服务局和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二)政府当局现正透过加强公众教育,以及藉调查及检控加强执法工作,来处理索偿代理所引起的问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张蔼冰及卢蔚恩(区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610号)案中,一名索偿代理和一名事务律师被裁定包揽诉讼及助讼罪名成立,分别判处监禁15个月及16个月。该名被定罪的事务律师提出上诉,现正等候排期。

  在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裁决中,主审法官已清楚说明构成包揽诉讼及助讼的普通法罪行的元素。在处理这些罪行时,法院须研究每宗案件的案情,以决定被告人是否已干犯有关罪行。法院须顾及对立的公共政策考虑因素,例如对法院制度的完整性及对寻求司法公正的途径构成的风险。

  因此,尝试就包揽诉讼及助讼作出硬性的法定定义或许并无需要,也并不可取。政府当局会继续监察相关普通法罪行的发展,并相应地检讨是否有需要进行立法。

(三)除了在区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610号成功作出检控外,警方现正就五宗怀疑案件进行调查。凡涉及诈骗(包括诈骗保险)并证实有根据,则干犯诈骗的人亦可被控以与诈骗有关的罪行。

  警方接获的举报数字偏低,原因之一是蒥民未必知道助讼及包揽诉讼罪行的性质,以及索偿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有些受害人可能仍误以为索偿代理可以帮助他们,因而往往不愿意配合警方的调查。

  律政司已透过各媒体加强宣传,提高市民对索偿代理的行为、助讼及包揽诉讼罪的认识,并提醒市民索偿代理的行为可能违法,兼且有可能损害他们的利益,因此须提高警觉。自从二○○九年六月律政司在区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610号成功提出检控之后,我们已增加有关信息的广播次数,在电视和电台播放的次数分别增加了64%和11%。

  香港律师会自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设立了一条电话求助热线,协助人身伤害赔偿的申索人直接向律师寻求适当的法律协助,而避免雇用索偿代理的服务。超过100名律师已参加这项计划,为申索人提供最多一小时的免费法律谘询服务。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