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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五万零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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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永昌铁工机械工程的东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五万零五百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1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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