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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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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3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39,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伟基运输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1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137,716.24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Panevino Limited经营Panevino The Italian Dinning Club及永弘(香港)有限公司经营陆壹陆火锅馆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28,278.88元及11,523.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36元及184元。



2010年1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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