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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恢复二读辩论《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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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及各位委员审议条例草案所做的工作,以及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在《电讯条例》下订明审批声音广播牌照申请的准则,为牌照申请人提供清晰的指引,以及令声音广播发牌制度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条例草案亦赋权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发出指引,更清楚示明该局会如何执行其职能,就声音广播牌照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二○○八年一月,立法会就声音广播服务进行动议辩论,其中一个要求是希望政府在法例下订明声音广播的发牌准则,令法例更为明确。今次修订《电讯条例》正是回应议员的诉求。

  去年七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声音广播服务公布了一套批发牌照的准则,并建议修订《电讯条例》,明文订立这些准则。这套发牌准则是根据过往本地审议声音广播牌照申请的经验及参照国际上最佳做法制订而成。

  在考虑牌照申请时,发牌当局首要确定有合适可用的频谱。此外,我们还会考虑其他准则,包括申请人在财政、管理、技术、节目安排的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服务为本地广播业、听众以至整体社会带来的效益。发牌当局亦会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电讯条例》下所订明的适当人选。我们在过去多年来处理声音广播牌照申请时,一直采用这些准则。根据《广播条例》批发电视广播牌照,亦是参照这些准则。

  频谱是珍贵而且有限的公共资源。上述的发牌准则可确保我们能有效分配和使用这些资源。广管局会根据这套准则,就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为发牌当局,亦会采用相同的准则审批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

  法案委员会讨论草案时,有委员和个别团体提出意见,担心部分发牌准则,包括申请人在财政、管理、技术、节目安排的能力,可能令到只有财力雄厚的大机构才有资格申请牌照。我想指出,财政能力只是发牌准则其中之一的考虑因素,条例草案亦无预先设定最低或最高的投资要求。当局将来审批牌照时,会按照条例草案建议的准则及因应申请人提出营运广播服务的建议,公平处理所有申请。

  至於有意见认为发牌准则应顾及社区广播的发展。我想重申,不论申请广播服务的规模大小,是否图利,当局均会以同一的发牌准则,予以考虑,不会另设门槛,阻止或拒绝任何申请。

  主席,公众认同声音广播服务的发牌制度应具透明度,而用作审批牌照申请的准则亦应有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的立法建议是完全切合公众的期望,亦与议员在过去立法会讨论时提出的意见一致。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我们便可在更完善的发牌制度下处理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

  言论自由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受到《基本法》的明文保障,特区政府定会恪守维护。互联网上的平台、媒体之多,没有人质疑,而在互联网上开办电台是无须申请广播牌照,本条例草案只是就透过大气电波提供广播服务订立发牌准则。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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