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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打击不良销售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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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旅行代理商向本人反映,指若干航空公司刊登广告以远低於市面一般价格的机票作招徕,以吸引注册旅行代理商的公司客户直接向其购买机票,但实际上以此价格出售的机票只有极少量,故有误导该等客户之嫌,而它们与旅行代理商的互信关系亦因此受影响。他们指该等商业行为既不正当亦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有何措施或法例监管上述商业行为;

(二) 受影响的客户或旅行代理商可向哪些政府部门及通过什么程序就上述情况作出投诉;以及过去三年,当局有否接获该等投诉;若有,投诉的数目为何;及

(三) 会否制定新政策和措施,以杜绝上述商业行为?

答覆:

主席:

  就问题三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 香港奉行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营商者可自行订定其销售策略包括其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发售货品或服务的数量。现时并无法例规管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数量;

(二) 过去三年,政府并无接获涉及问题所指的推销手法的投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作出投诉。消委会会跟进调查,作出调解及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三) 政府在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同时,亦会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益。政府十分关注市面上出现的不良销售手法,包括以低价招徕,目的却是向消费者销售其他货品或服务的手法。我们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现正检讨相关法例加以打击。其中较快及可行的做法是修订《商品说明条例》,明文禁止营商者声称货物或服务以优惠价出售,但其实并无足以应付预期需求的合理数量的货物或服务。我们计划向立法会的相关事务委员会提交法例修订建议,谘询议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透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意识和法例监管同样重要。为此,我们透过报章和电子媒介推出不同类型的宣传活动,以提高消费者对不良销售手法,包括「饵诱性的销售手法」的警觉性。在修订法例前,我们会继续与消委会、警方及其他团体(包括主要商会、学校、传媒等)携手合作,提醒市民留意货品或服务於不同零售渠道可能出现的价格差异,而在作出消费决定前,应「货比三家」,按自己的需要作出明智的选择。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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