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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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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根据内地与香港当局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分别由二○○七年一月及四月起,就内地及香港的居民跨界从事受雇活动所取得的报酬而言,他们可获免缴当地相关税项的条件之一,是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他们在当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安排实施以来,分别有多少名内地及香港的居民跨界从事受雇活动并在任何的十二个月中停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因而须缴纳当地的相关税项,以及分别涉及的税款总额为何;

(二)税务局有否向在港从事受雇活动并在任何的十二个月中留港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内地居民追收税款;如果有,分别涉及的个案数目及税款总额为何;如果没有,原因为何;及

(三)有关当局根据什么原则把上述免税条件的停留期上限定为一百八十三天;会否与内地有关当局商讨调高该上限,以配合进行「一小时优质生活圈」计划,及加强深化粤港两地的经济融合;若会,详情为何;若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有关问题的第一及第二部分,香港是以地域来源为征税原则,纳税人是否香港居民并不影响征税。因此,税务局并没有记录多少内地人因十二个月内在港工作超过一百八十三天,需要在香港缴税和所涉及税款总额。由于内地并非我们的税务管辖区,税务局亦不知悉多少港人曾经因为十二个月内在内地工作超过一百八十三天,而需要在内地缴税和所涉及的税款总额。

(三)有关问题的第三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阐明缔约双方的征税权限。对于跨境工作人士收入的征税权如何分配,各地税务管辖区一向采用跨境工作时间在十二个月内是否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为界限。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和联合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范本中均有这一条规定。一些相互有紧密经济活动的地区和国家,例如内地与澳门特区、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均采用一百八十三天这个分配征税权的准则。

  我们曾经向内地反映,香港有部分业界人士希望放宽现时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内地有关当局认为一百八十三天的准则行之已久,亦符合不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范本的标准,现时没有充分理据更改。

  多谢主席。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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